{"error":false,"data":{"policy_uid":"a6032957-0986-43de-b1c3-4307c9cadbc6","標題":"預告技師法第42條修正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18-08-31","截止日期":"2018-10-30","主協辦單位":"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","法律編號":["0193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技師法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\n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，\n由利害關係人、主管機\n關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\n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，\n提出證據，報請技師懲\n戒委員會處理之。","說明":"一、本條移列為第一項。\n二、增訂第二項，理由如\n下：\n(一)統計自八十九年起\n迄一百零七年四月\n三十日止，有關技\n師辦理鑑定案件移\n送懲戒審議完成之\n人數計二十九位，\n其中受懲戒之比率\n為百分之十七點二\n(因辦理鑑定移送懲\n戒審議完成之人數\n計二十九位，其中\n受懲戒之人數計五\n位)，遠低於平均受\n懲戒之比率百分之\n六十九點五(移送懲\n戒審議完成之總人\n數 計 四 百 六 十 五\n位，其中受懲戒之\n人數計三百二十三\n位)。為避免利害關\n係人利用懲戒機制\n作為影響爭議調解\n或訴訟之手段，有\n必要建立機制，以\n免影響技師服務品\n質。\n(二)利害關係人若認為\n技師辦理鑑定等有\n應交付懲戒之事由\n時 ， 可 向 主 管 機\n關、目的事業主管\n機關或技師公會舉\n發，再由後者決定\n是否報請懲戒。","修正":"第四十二條 技師有第三\n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，\n由利害關係人、主管機\n關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\n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，\n提出證據，報請技師懲\n戒委員會處理之。\n前項涉及技師辦理\n鑑定者，由主管機關、\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\n師公會依前項規定報請\n懲戒。"}]}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