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error":false,"data":{"policy_uid":"8b7ac712-df32-4e9d-b302-797a4ee952c3","標題":"公告周知「遠洋漁業條例」第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18-05-18","截止日期":"2018-06-01","主協辦單位":"農業部漁業署","法律編號":["03186"],"法律編號:str":["遠洋漁業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","說明":"一、本條新增。\n二、為因應國際趨勢，強化\n水產品貿易管理，明定\n涉及非法、未報告或不\n受規範漁撈作業(IUU)\n之漁獲物或漁產品，不\n得進口，爰為第一項規\n定。\n三、為落實執行進口管制，\n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\n公告 IUU 漁獲物或漁產\n品之品項、載運或捕撈\n資訊。載運資訊如運搬\n船或貨櫃船班；捕撈資\n訊如供貨漁船、作業期\n間或作業海域等資訊，\n以利關務署進行邊境管\n制。不得進口之貨物，\n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規\n定，海關應責令限期退\n運 ， 未 依 限 辦 理 退 運\n者，得沒入其保證金或\n追繳其貨價。\n四、另亦可依國際條約、協\n定、聯合國決議或國際\n合作需要、或我國為打\n擊 IUU 之目的，針對特\n定國家、地區或特定貨\n品，公告限制其進口或\n採取其他必要措施，爰\n為第三項規定。","修正":"第十四條之一 涉及非法、\n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\n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，不\n得進口。\n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\n之品項、載運或捕撈資訊\n，由主管機關公告之。\n因國際條約、協定、\n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\n要、或為打擊非法、未報\n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\n目的，主管機關得公告限\n制特定國家、地區或特定\n貨品進口或採取其他必要\n措施。"}]}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