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error":false,"data":{"policy_uid":"4c714d85-ab9f-4b17-8335-f13b31148dc4","標題":"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：預告制定「人工智慧基本法」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24-07-15","截止日期":"2024-09-13","主協辦單位":"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","法律編號":["07160"],"法律編號:str":["人工智慧基本法"],"對照表":[{"說明":"一、本法之立法目的。\n二、人工智慧為攸關國家發展之戰略性科\n技，為積極發展與應用人工智慧，強化\n與深耕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技術，促進\n技術應用與產業發展，同時維護人民安\n全、國家安全及保障人民權利，以期人\n工智慧可回應人文與社會發展所需，邁\n向社會永續發展。因此，發展與應用人\n工智慧之同時，有賴於制定具有指標與\n引導性原則之立法，以作為發展人工智\n慧之規範與促進應用之法源基礎。","條文":"第一條 為促進以人為本之人工智慧研發與\n應用，維護國民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安全\n及權利，提升國民生活福祉、維護國家文\n化價值及國家競爭力，增進社會國家之永\n續發展，特制定本法。"},{"說明":"參考美國國家人工智慧創新法案（National\nAI Initiative Act of 二○二○）美國法典(U.S.\nCode ) 第 九 四 ○ 一 章 、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\n（ISO）及國際電工委員會（IEC）聯合制定\n技術規範(ISO/IEC )四二○○一：二○二三\n人工智慧管理系統、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\n究院(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\nand Technology，NIST)AI 風險管理框架，\n以及歐盟人工智慧法(Artificial Intelligence\nAct)對於人工智慧系統之定義，說明人工智\n慧必須被設計為具備一定程度之自主運行\n能力，透過輸入（input）或感測（sensing），\n可為明確（explicit）或隱含（implicit）之特\n定 目 的 （ objectives ）， 經 過 機 器 學 習\n（machine-learning）與演算法（algorithms）\n實現諸如預測、內容、建議或決策(such as\npredictions,content,\nrecommendations,or decisions)等影響實\n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，與其他軟體系統有\n別。","條文":"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工智慧，係指以機器為\n基礎之系統，該系統具自主運行能力，透\n過輸入或感測，經由機器學習與演算法，\n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、內容、\n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\n出。"},{"說明":"一、我國發展人工智慧應衡平創新發展與\n可能風險，以回應國內人文及社會所\n需。爰參考國際協議及各國相關政策方\n針、法規或行政命令，訂定具有指標與引導功能之基本原則，以作為政府各機\n關就其權責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\n用之基礎。\n二、人工智慧利益相關者應積極參與可信\n任人工智慧之負責任管理，以追求對人\n類和地球有益之結果，從而促進永續發\n展與福祉（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\nWell-being），爰參考 G7 廣島 AI 國際\n行 動 規 範 (Hiroshima Process Code of\nConduct for Organizations Developing\nAdvanced AI Systems)，於第一款定明\n之。\n三、人工智慧參與者應在人工智慧系統之\n整個生命週期中尊重法治、人權及民主\n價值觀，為此，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\n織(OECD)二○一九年公布之人工智慧\n建 議 書 （ OECD Recommendation on\nArtificial Intelligence），於第二款定明應\n支持人類自主（Human Autonomy），並\n尊重人類基本權利、人格權（含姓名、\n肖像、聲音）與文化價值，確保以人為\n本之基本價值。\n四、人工智慧發展仰賴大量的資料，惟資料\n之蒐集、處理以及利用，能否確保資料\n安全與個人資訊隱私，是目前人工智慧\n發展最多討論與疑慮之議題。爰參考美\n國 二 ○ 二 二 年 AI 權 利 法 案 藍 圖\n（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）於\n第三款定明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注\n意隱私與資料治理（Privacy and Data\nGovernance）。\n五、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確保系統穩健\n性與安全性，爰參考美國二○二二年 AI\n權利法案藍圖（Blueprint for an AI Bill\nof Rights）及新加坡二○二三年生成式\nAI 治理架構草案（Proposed Model AI\n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Generative\nAI ）， 於 第 四 款 定 明 資 安 與 安 全（Security and Safety），以防範 AI 有關\n安全威脅與攻擊。\n六、人工智慧所生成之決策對於利害關係\n人有重大影響，需保障決策過程之公正\n性。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階段，應致力\n權衡決策生成之準確性與可解釋性，兼\n顧使用者及受影響者權益。爰參考歐盟\n二○一九年可信賴人工智慧倫理準則\n（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）\n於 第 五 款 定 明 透 明 與 可 解 釋\n（Transparency and Explainability）之原\n則。\n七、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需公平、完善且演\n算法應避免產生偏差或歧視之結果，爰\n參考美國二○二二年 AI 權利法案藍圖\n（ 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），\n於 第 六 款 定 明 公 平 與 不 歧 視 原 則\n（Fairness and Non-discrimination），強\n調應重視社會多元包容，避免產生偏差\n與歧視等風險。\n八、研發或利用人工智慧之組織或個人應\n致力於建立人工智慧系統、軟體、演算\n法等技術之應用負責機制，以維護社會\n公益與關係人利益。爰參考新加坡二○\n二 三 年 生 成 式 AI 治 理 架 構 草 案\n（ Proposed Model AI Governance\nFramework for Generative AI）於第七款\n訂定問責原則（Accountability）。","條文":"第三條 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，\n應在兼顧社會公益與數位平權之前提下，\n發展良善治理與基礎建設，並遵循下列原\n則：一、永續發展與福祉：應兼顧社會公平及\n環境永續。提供適當之教育及培訓，\n降低可能之數位落差，使國民適應人\n工智慧帶來之變革。\n二、人類自主：應以支持人類自主權、尊\n重人格權等人類基本權利與文化價\n值，並允許人類監督，落實以人為本\n並尊重法治及民主價值觀。\n三、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：應妥善保護個\n人資料隱私，避免資料外洩風險，並\n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；同時促進非敏\n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。\n四、資安與安全：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過\n程，應建立資安防護措施，防範安全\n威脅及攻擊，確保其系統之穩健性與\n安全性。\n五、透明與可解釋：人工智慧之產出應做\n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，以利評估可能\n風險，並瞭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，進\n而提升人工智慧可信任度。\n六、公平與不歧視：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\n過程中，應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產生偏\n差及歧視等風險，不應對特定群體造\n成歧視之結果。\n七、問責：應確保承擔相應之責任，包含\n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。"},{"說明":"人工智慧發展與應用涉及領域甚廣，其整體\n資源規劃，應由政府各機關依其業務職掌負\n責辦理，爰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及科學\n技術基本法第六條，定明政府機關應推動人\n工智慧發展等運用之方式。","條文":"第四條 政府應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、應\n用及基礎建設，妥善規劃資源整體配置，\n並辦理人工智慧相關產業之補助、委託、\n出資、獎勵、輔導，或提供租稅、金融等\n財政優惠措施。"},{"說明":"為促成人工智慧技術必要發展與普及，爰參\n考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六條、韓國國家資訊化\n架構法第十七條、澳洲二○二三年安全且負\n責任之 AI 政策討論書（Safe and Responsible\nAI in Australia Discussion Paper），定明政府各機關應致力完善人工智慧發展與轉型相\n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，以有利於該等技術或\n服務之提供，避免影響技術發展。","條文":"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完善人工智慧研發與應\n用之法規調適，相關法規之解釋與適用，\n在符合第三條基本原則之前提下，以不妨\n礙新技術與服務之提供為原則。"},{"說明":"參考歐盟人工智慧法，鼓勵其會員國政府建\n立 人 工 智 慧 實 驗 沙 盒 制 度 （ Regulatory\nSandbox），提供一個受控環境，以促進人工\n智慧之創新，使其於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之\n前，可於有限時間開發、測試和驗證。爰定\n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或完備有關\n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創新實驗環境，進一\n步使國民受益於人工智慧創新科技。","條文":"第六條 為促進人工智慧技術創新與永續發\n展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人工智慧\n創新產品或服務，建立或完備既有人工智\n慧研發與應用服務之創新實驗環境。"},{"說明":"一、考量人工智慧應用與發展事務涵蓋範\n圍廣泛，故定明政府各機關除應就其業\n務權責推動、辦理外，亦應與民間合作\n推動人工智慧發展。\n二、參考科技基本法第二十一條，定明政府\n各機關應積極發展人工智慧國際合作、\n接軌國際，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\n究。","條文":"第七條 政府宜以公私協力方式，與民間合\n作，推動人工智慧創新運用。\n政府應致力推動人工智慧相關之國\n際合作，促進人才、技術及設施之國際交\n流與利用，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。"},{"說明":"為落實二○二三年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結\n論全面推動人工智慧素養教育，爰參考科技\n基本法第二十二條，定明政府應推動各級學\n校、產業、社會及公務機關(構)之人工智慧\n教育，以提升國民人工智慧之素養。","條文":"第八條 為加強國民對人工智慧知識之關心\n與認識，政府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、產業、\n社會及公務機關(構)之人工智慧教育，以\n提升國民人工智慧之素養。"},{"說明":"一、參考美國總統二○二三年發布之 AI 行\n政命令（Executive Order on Safe, Secure,\n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）\n定明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造成\n國民生命安全或生態環境損害，或出現\n利益衝突、偏差、歧視、廣告不實、資\n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，違反如兒童及少\n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、公平交易法、消\n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\n法規之情事。\n二、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業\n務，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\n或建議國內外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。","條文":"第九條 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，造成國\n民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安全、社會秩\n序、生態環境之損害，或出現利益衝突、\n偏差、歧視、廣告不實、資訊誤導或造假\n等問題而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。\n數位發展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\n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，以利各目\n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。"},{"說明":"一、政府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，應以風險為基礎，確保 AI 安全與穩定運行。\n為使人工智慧風險分級規範與配套驗\n證確保機制與國際接軌，由數位發展部\n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，推動人工智慧風\n險分級框架，例如歐盟人工智慧法訂定\n四 級 風 險 ， 包 含 被 禁 止 AI 行 為\n（prohibited AI practices）等。\n二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所涉領域不同，\n得循前項風險分級框架訂定風險分級\n及相關管理規範。","條文":"第十條 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 發展之人工智慧資訊安全保護、風險分級\n與管理，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\n分級框架。\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循前項風險\n分級框架，訂定其主管業務之風險分級規\n範。"},{"說明":"為利各機關落實分級評估及管理，透過標\n準、規範或指引等方式，協助各界採取因應\n風險之措施，爰參考美國二○二三年發展與\n使 用 安 全 且 可 信 任 的 AI 行 政 命 令\n（ Executive Order on Safe, Secure, and\n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）定之，以\n提升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\n性。","條文":"第十一條 政府應識別、評估及降低人工智慧\n之使用風險，透過標準、規範或指引，於\n促進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之同時，根據風\n險分級，評估潛在弱點及濫用情形，提升\n人工智慧決策之可驗證性及人為可控性。"},{"說明":"一、人工智慧應用時，應有明確方式降低可\n能風險，透過如美國 NIST AI 風險管理\n框架所訂定之安全標準與驗證機制、AI\n產出之標記或資訊揭露機制、透明可解\n釋之溯源或問責機制等。要求各機關應\n建立應用負責機制，包含外國 AI 產品\n落地規範，以降低人民法遵成本。\n二、為避免影響學術研究自由及產業前端\n研發，歐盟人工智慧法第二條第八項規\n定，AI 投入市場前的任何研究、測試或\n開發活動僅需根據適用之歐盟法律進\n行，不適用人工智慧法。爰訂定第二項，\n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，於應用前之\n任何活動，除應遵守第三條之基本原則\n外，不適用應用責任相關規範，以利技\n術創新發展。","條文":"第十二條 政府應依人工智慧風險分級，透過\n標準、驗證、檢測、標記、揭露、溯源或\n問責等機制，提升人工智慧應用可信任\n度，建立人工智慧應用條件、責任、救濟、\n補償或保險等相關規範，明確責任歸屬與\n歸責條件。\n人工智慧技術開發與研究，於應用前\n之任何活動，除應遵守第三條之基本原則\n外，不適用前項應用責任相關規範，以利\n技術創新發展。"},{"說明":"一、因應人工智慧發展，為避免勞動者於需\n使用及應用人工智慧技術從事及執行\n該職務工作時，欠缺人工智慧相關技\n能，並須確保勞動者的權益，包含職業安全衛生、勞資關係及職場友善環境\n等。爰參考美國二○二三年發展與使用\n安 全 且 可 信 任 的 AI 行 政 命 令\n（Executive Order on Safe, Secure, and\nTrustwort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）定之。\n二、為避免 AI 造成之失業情事，爰定明政\n府應提供輔導就業措施。","條文":"第十三條 政府為因應人工智慧發展，應避免\n技能落差，並確保勞動者之安全衛生、勞\n資關係、職場友善環境及相關勞動權益。\n政府應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，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。 "},{"說明":"為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以及蒐集過多不必要\n之敏感資訊，爰參考美國二○二二年 AI 權\n利 法 案 藍 圖 （ 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\nRights）及二○二三年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\n信任的 AI 行政命令（Executive Order on\nSafe, Secure, and Trustworthy Artificial\nIntelligence），由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主管\n機關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，配合其業管\n法規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之\n相關措施或機制（data protection by design\nand by default），例如數位發展部發布之隱\n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等。","條文":"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\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，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\n用過程，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、處\n理或利用，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\n設及設計之相關措施或機制，以維護當事\n人權益。"},{"說明":"一、資料為人工智慧發展之重要元素，政府\n有必要確保人工智慧之創新與產業發\n展得以取得高品質和可追溯的資料。參\n考歐盟人工智慧法有關支援高品質資\n料近用之規定，以及美國 AI 行政命令\n要求聯邦資料長委員會研擬資料開放\n相關指引等規定。爰於第一項定明政府\n需就相關規範定期檢視並為必要調整，\n俾利人工智慧發展所需。\n二、為確保 AI 訓練結果維繫國家文化價\n值，避免影響弱勢、多元族群權益及人\n民之智慧財產權，於第二項定明各機關\n應致力推動之事項，以完善我國資料治\n理機制。","條文":"第十五條 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、共享與再利\n用機制，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\n性，並定期檢視與調整相關法令及規範。\n政府應致力提升我國人工智慧使用\n資料之品質與數量，確保訓練結果維繫國\n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。"},{"說明":"考量政府各機關使用人工智慧協助執行業\n務或提供服務，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，且\n應參酌第十條風險分級規範進行風險評估\n與規劃因應措施。爰參考英國二○二四年\n「生成式人工智慧治理框架」，要求政府機關（構）執行公務應進行風險評估及風險因\n應措施，以符合第三條之基本原則，促使各\n機關依一致之認知及原則訂定使用規範或\n內控管理機制。","條文":"第十六條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\n供服務，應進行風險評估，規劃風險因應\n措施，以符第三條基本原則。機關（構）\n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，訂定使用\n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。"},{"說明":"一、為落實本法，確保人工智慧技術之有效\n推動發展，參酌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、\n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、原住民族基\n本法第三十四條、海洋基本法第十六\n條，於第一項定明檢討法規，以利行政\n院統籌各部會檢討現行法規與相關機\n制措施。\n二、依第一項規定應訂修或廢止之相關法\n規，於未完成法定程序前，為使相關事\n務能符合本法規定，爰於第二項定明由\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同中央科技\n主管機關，依本法規定解釋、適用之。","條文":"第十七條 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規定\n檢討及調整所主管之職掌、業務及法規，\n以落實本法之目的。\n前項法規制（訂）定或修正前，既有\n法規未有規定者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\n關協同中央科技主管機關，依本法規定解\n釋、適用之。"},{"說明":"本法施行日。","條文":"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日期，由行政院定之。 "}]}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