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total":1,"policies":[{"policy_uid":"297d4614-9dcc-444e-8639-ed046446c9e0","標題":"預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 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18-07-12","截止日期":"2018-09-11","主協辦單位":"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","法律編號":["07152"],"法律編號:str":["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"],"對照表":[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一章 總則 "},{"說明":"本法立法目的。","條文":"第一條 為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\n權益，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，促進失業\n者就業，支持退休者再就業，建構友善\n就業環境，特制定本法。"},{"說明":"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。","條文":"第二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、促\n進就業及年齡歧視等事項，依本法之規\n定；本法未規定者，適用就業服務法及其\n他相關法律之規定。"},{"說明":"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\n與分工。","條文":"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：在中央為勞\n動部；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；在縣\n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\n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：\n一、全國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政\n策、法令、計畫及方案之訂定。\n二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防制政\n策、法令、計畫及方案之訂定。\n三、全國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督\n導、協調及考核。\n四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業務之國際\n聯繫、交流及合作。\n五、其他有關全國性維護中高齡者及高\n齡者就業權益事項。\n直轄市、縣（市）主管機關（以下\n簡稱地方主管機關）掌理事項如下：\n一、地方性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\n項。\n二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年齡歧視之認\n定。\n三、其他有關地方性維護中高齡者及高\n齡者就業權益事項。"},{"說明":"一、本法之名詞定義。\n二、為鼓勵軍、公、教及勞工於退休後再\n度就業，傳承專業技術與經驗，進行\n世代交流，爰於本法增訂退休者。","條文":"第四條 本法用詞，定義如下：\n一、中高齡者：指年滿四十五歲以上，\n未滿六十五歲者。\n二、高齡者：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。\n三、退休者：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\n老給付、公務人員退休金、教職員\n退休金、勞工退休金、勞工保險老\n年給付、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\n休金之人。四、受僱者：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\n致薪資者。\n五、求職者：指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。\n六、雇主：指僱用受僱者之人、公私立\n機構或機關。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\n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\n之人，視同雇主。\n七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：指由政府機關\n設置，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。"},{"說明":"一、本法之適用對象。\n二、考量與我國國民結婚，且獲准居留而\n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\n人民、香港及澳門居民，係與我國國\n民組織家庭共同生活，宜以國民待遇\n相待，尤其在中高齡就業上，應比照\n我國國民給予照顧，以保障其就業安\n全與經濟生活，爰參考勞工退休金條\n例第七條規定，將外籍配偶及大陸配\n偶列為適用對象。","條文":"第五條 本法適用對象如下：\n一、本國國民。\n二、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\n結婚，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\n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\n或澳門居民。\n三、前款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\n港或澳門居民，與其配偶離婚或其\n配偶死亡，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\n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。\n四、雇主。"},{"說明":"雇主應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友善職場\n環境。","條文":"第六條 雇主對於其僱用之中高齡者及\n高齡者，應協助其專業知能之提升，依\n需要調整職務或改善工作設施，提供友\n善就業環境。"},{"說明":"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中高齡者及高\n齡者勞動狀況等相關調查並公告結果，且\n鼓勵推動基礎研究。","條文":"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推動中高\n齡者及高齡者基礎研究，定期蒐集中高\n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調查、辦理供需\n服務評估、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及研\n究，並出版公布調查及研究結果。"},{"說明":"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產業\n需求、結合長期照顧推動、終生教育及原\n住民人力發展政策息息相關，中央主管機\n關應會商國家發展委員會、經濟部、衛生\n福利部、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等中央\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\n者就業基礎計畫，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計畫\n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業務。","條文":"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目的事\n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會商後，每\n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基礎\n計畫。\n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前 項 基 礎 計\n畫，結合轄區產業特性，推動中高齡者\n及高齡者就業業務。"},{"說明":"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政策諮詢小\n組組成方式及性別比例。","條文":"第九條 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、雇主、\n政 府 機 關 之 代 表 與 學 者 專 家 擔 任 委\n員，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\n業權益事項；其中受僱者、雇主代表及\n學者專家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\n前項委員單一性別，不得少於三分\n之一。"},{"說明":"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。","條文":"第十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，\n主管機關得提供職場指引手冊。"},{"說明":"主管機關應鼓勵世代交流與合作。","條文":"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推廣世代交流，支\n持雇主推動世代合作，藉以傳承智慧經\n驗及營造世代和諧。"},{"說明":"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國際聯繫及交流合\n作。","條文":"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推動中高齡\n者及高齡者就業業務之國際聯繫、交流\n及合作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二章 禁止年齡歧視 "},{"說明":"一、雇主不得因年齡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\n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。\n二、為確保求職者或受僱者享有平等受\n僱、職業訓練等工作能力培養開發之\n機會以及同等之福利措施，並避免雇\n主對受僱者之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\n僱事由，因年齡而設有差別待遇，參\n考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歧視禁止相\n關規定，針對「不利對待」之事項明\n確定義並禁止相關不利對待。","條文":"第十三條 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\n者或高齡者，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\n待遇。\n前項所稱差別待遇，指雇主因年齡\n因素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為下列事項之\n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：\n一、招募、甄試、進用、分發、配置、\n考績或陞遷。\n二、教育、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。\n三、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。\n四、退休、資遣、離職及解僱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雇主對所為差別待遇得提出合法抗\n辯之事由。\n二、 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稱「法令」，包括\n法律、命令、行政規則及函釋。","條文":"第十四條 前條之差別待遇，屬以下情形\n之一者，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：\n一、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，而對年齡為\n特定之限制或規定。\n二、薪資之給付，係基於年資、獎懲、\n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之正當\n理由。\n三、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任用或退\n休年齡而為限制。\n四、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，為促進特\n定年齡者就業之相關僱用或協助\n措施。"},{"說明":"考量受僱者或求職者舉證困難之實務困\n境，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一條規\n定，雇主對所為差別待遇應負舉證責任。","條文":"第十五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或高\n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，雇主應\n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，或其符合前\n條之差別待遇因素，負舉證責任。"},{"說明":"一、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三條及第\n三十四條規定，明定申訴處理程序。\n二、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，地方主管機\n關已設置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\n各項就業歧視之認定，爰本法所定年\n齡歧視之認定依現行機制辦理。有關\n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之 救\n濟，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辦理。","條文":"第十六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或高\n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\n定時，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。\n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訴後，應\n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\n之認定。"},{"說明":"為保障受僱者工作權益，參考性別工作平\n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，明定雇主不得因受\n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，而\n對其為不利之處分。","條文":"第十七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之中高齡者\n或高齡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\n申訴，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其他不利之\n處分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雇主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\n之賠償責任。\n二、 本條損害 賠償請 求權 及請求權時\n效，依現行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\n辦理。","條文":"第十八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或高\n齡者因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事，受有損\n害者，雇主應負賠償責任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三章 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 "},{"說明":"為 促 進 中 高 齡 者 及 高 齡 者 職 場 身 心 健\n康，雇主應辦理職場健康保護事項，中央\n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","條文":"第十九條 雇主應辦理受僱之中高齡者\n及高齡者健康管理、職業傷病預防及健\n康促進等職場健康保護事項。\n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之中高齡者\n及高齡者職場健康保護事項，中央主管\n機關得予補助。"},{"說明":"一、為提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技\n能知識，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雇主國\n內訓練費用。\n二、訓練期間之薪資給付依勞動基準法相\n關規定，本法不另規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條 雇主依經營發展與穩定留任\n之需要，得自行或委託辦理其僱用之中\n高齡者及高齡者在職訓練，亦得以指派\n參加國內外相關之專業訓練等方式辦\n理。\n雇主辦理前項在職訓練，中央主管\n機關得予訓練費用補助，並得提供訓練\n輔導協助。"},{"說明":"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年歲增長所致\n身體與心智機能下降，為排除其工作障\n礙，雇主得提供職務再設計，主管機關得\n予必要之輔導或補助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一條 雇主對於其僱用之中高齡\n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，得依其需要提供\n職務再設計，改善工作設備或工作條\n件，提供就業輔具或調整工作方法。\n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之職務再設\n計，主管機關得予必要之輔導或補助。"},{"說明":"為因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生理狀況，雇主\n得依其能力採分工合作或調整職務，主管\n機關得予必要之輔導或補助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二條 雇主對於其僱用之中高齡\n者及高齡者，得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或\n調整職務，以傳承技術及經驗，促進其\n世代合作，穩定就業。\n雇主依前項規定進行調整職務，主\n管機關得予必要之輔導或補助。"},{"說明":"一、為延後高齡者退休，鼓勵特定行業之\n雇主繼續僱用已達法定退休條件之\n受僱者，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，以\n增加雇主繼續僱用之誘因。\n二、考量部分特定行業僱用高齡者意願及\n比例較高，爰參考日本作法，由中央\n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、經濟部、衛生福利部、國家通訊委員會、交通部、\n文化部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並\n公告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三條 特定行業之雇主經主管機\n關派員輔導後，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\n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退休\n條件之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，中央\n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\n前項特定行業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\n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。"},{"說明":"為預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因家庭照顧而\n離職，雇主得依其意願轉介所在地長期照\n顧管理中心，提供必要協助，或受僱者家\n庭照顧之協助措施。","條文":"第二十四條 雇主對於其僱用之中高齡\n者及高齡者，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\n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，有長期照顧需求\n時，得依其意願，轉介所在地長期照顧\n機構或單位，提供必要之協助，或提供\n支持受僱者家庭照顧之協助措施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四章 促進失業者就業 "},{"說明":"一、為提升中高齡失業者工作技能，主管\n機關應提供職業訓練。\n二、事業單位可依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，\n辦理職業訓練，訓後合格學員可直接\n僱用，以落實訓用合一，其中中高齡\n及高齡學員訓練經費，由中央主管機\n關補助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中高\n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技能，促進就業，\n應辦理職業訓練。\n雇主依僱用人力需求，得自行或委\n託辦理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\n訓練，其訓練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補\n助。"},{"說明":"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，主管機關\n應 提 供 個 別 化 就 業 服 務 及 相 關 就 業 資\n訊，以促進就業。","條文":"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\n及高齡者就業，應依其能力及需求，提\n供職涯輔導、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等個\n別化就業服務，並提供相關就業資訊。"},{"說明":"為協助有意創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，主\n管機關得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\n措施，並鼓勵青銀共創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\n及高齡者創業或與青年共同創業，得提\n供創業諮詢輔導、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\n貸款利息補貼等措施。"},{"說明":"為協助中高齡及高齡失業者就業，主管機\n關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。","條文":"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對於失業之中高\n齡者及高齡者，應協助其就業，提供相\n關就業協助措施，必要時，得發給相關\n津貼或補助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五章 支持退休者再就業 "},{"說明":"一、為鼓勵中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，雇主\n得於中高齡者達法定退休條件前一\n年，提供退休準備及調適措施，中央\n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\n二、退休準備及調適係指雇主對其中高齡\n及高齡員工在退休前提供課程或措\n施，以協助其適應退休後生活或再就\n業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其僱用之中高齡者，\n得於其達法定退休條件前一年，提供退\n休準備及調適之相關協助措施。\n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退休準備\n及調適措施，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"},{"說明":"為傳承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專業技術及經\n驗，雇主得回聘或僱用退休者，中央主管\n機關得予補助。","條文":"第三十條 雇主得僱用依勞動基準法第\n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休之高\n齡者，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。\n雇主依前項規定僱用退休之高齡\n者，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。"},{"說明":"為 提 供 中 高 齡 者 及 高 齡 者 專 屬 就 業 服務，並研究及倡議相關議題，中央主管機\n關得視勞動力供需狀況成立或委託辦理\n銀髮人才資源中心業務。","條文":"第三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致力協助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，應視勞動力供\n需狀況，推動成立銀髮人才資源中心；\n必要時，得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(構)、\n團體辦理。"},{"說明":"本法提供雇主僱用在職者、失業者及退休\n者補助之適用對象、資格條件、補助項目\n及實施方式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","條文":"第三十二條 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、第\n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所定補助雇主僱\n用在職者、失業者及退休者措施之適用\n對象、資格條件、補助項目、實施方式\n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，由中央主管機\n關定之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六章 開發就業機會 "},{"說明":"為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，配合\n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之創新產業政策，中\n央主管機關應洽經濟部、文化部、科技\n部、國家通訊委員會、衛生福利部等中央\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，輔導雇主釋出中高齡\n者及高齡者職缺。","條文":"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洽中央\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，依推動之創新產業\n政策，輔導相關雇主僱用中高齡者及高\n齡者。"},{"說明":"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集分析轄內\n相關資料，作為開發工作機會之參考。","條文":"第三十四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蒐\n集、整理與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中高齡者\n及高齡者之行業與職業分布、薪資變\n動、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。\n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據前項調\n查結果，針對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擬定工\n作機會開發策略。"},{"說明":"為提供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，公立\n就業服務機構應結合雇主，主動開拓各類\n型職缺，包括部分時間及彈性時間工作。","條文":"第三十五條 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\n業或退休者再就業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\n應主動爭取適合之就業機會，並定期公\n告。"},{"說明":"為 提 高 雇 主 聘 僱 中 高 齡 者 及 高 齡 者 意\n願，主管機關得提供雇主多世代人力資源\n管理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人力運用需求等\n相關資訊。","條文":"第三十六條 為協助雇主聘僱中高齡者及\n高齡者，主管機關得提供中高齡及高齡\n人力運用指引、職務再設計及其他必要\n之協助。"},{"說明":"為開發多元就業機會，主管機關得結合事\n業單位、民間團體、合作社等，提供在地\n工作工作機會，並發掘中高齡及高齡人力\n參與工作。","條文":"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得鼓勵雇主提供中\n高齡者及高齡者適合之工作機會，並發\n掘具有就業意願及能力之中高齡者及\n高齡者就業。"},{"說明":"為提供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誘因，增\n加僱用意願，主管機關對於雇主、工會、\n協會、民間團體及人力銀行等得予補助。","條文":"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為鼓勵雇主提供\n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工作機會，對於僱\n用中高齡及高齡求職者，得予補助。"},{"說明":"為 表 揚 僱 用 中 高 齡 者 及 高 齡 者 優 良 雇\n主，主管機關得予獎勵，並推廣倡議中高\n齡及高齡人力運用。","條文":"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於僱用中高齡\n者及高齡者，或促進其就業權益有卓越\n貢獻者，得予獎勵，並得列為優良範例\n予以推廣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七章 罰則 "},{"說明":"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\n定違反年齡歧視之罰鍰數額，並針對違反\n行為次數、限期改善等法律效果予以明確\n規範。","條文":"第 四 十 條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\n者，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\n元以下罰鍰。\n有前項規定行為者，應公布其姓名\n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，並限期令其改\n善；屆期未改善者，應按次處罰。"},{"說明":"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雇\n主為不利處分之罰鍰數額，並針對違反行\n為次數、限期改善等法律效果予以明確規\n範。","條文":"第四十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，處新\n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\n有前項規定行為者，應公布其姓名\n或名稱、負責人姓名，並限期令其改\n善；屆期未改善者，應按次處罰。"},{"說明":"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五條規定，明定裁\n罰主體。","條文":"第四十二條 本法所定罰鍰，由地方主管\n機關處罰之。"},{"說明":"章名。","條文":"第八章 附則 "},{"說明":"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本法執行成果。","條文":"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本法執\n行成果公告之。"},{"說明":"本法施行細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","條文":"第四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，由中央主管\n機關定之。"},{"說明":"一、本法施行日期。\n二、考量本專法部分條文課予雇主及主管\n機關應辦理相關事項之義務，宜訂有\n法令緩衝期，以利預為因應及先行準\n備，並應綜合評估勞動情勢及產業經\n濟狀況，再據以擬訂生效日期。","條文":"第四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，由行政院定\n之。"}]}]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