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total":1,"policies":[{"policy_uid":"bb63704a-8a47-4e98-91f6-b1b4277e07d3","標題":"教育部公告：預告制定「青年基本法」","發布日期":"2025-03-28","截止日期":"2025-04-04","主協辦單位":"教育部","法律編號":["07107"],"法律編號:str":["青年基本法"],"對照表":[{"說明":"一、 青年係促進社會進步、經濟繁榮及\n科技創新之關鍵動力，政府應協助\n青年實現個人之尊嚴及價值，保障\n其經營幸福生活，確保社會參與等\n權利，以促進青年健全、多元及全\n面性發展，期使青年能與其他世代\n共同肩負起促進社會和諧、進步之\n責任。\n二、 鑒於青年發展涉及層面廣泛，不同\n領域相互間密切關聯，為達促進青\n年多元發展之目標，應有統合性規\n範，以確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基本原\n則、政策方向及施政方針，爰制定\n本法。","條文":"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，以維護青年權\n益及尊嚴，協助青年自我實現、享有幸\n福生活，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作為健全\n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，促進國家社會永\n續發展，特制定本法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鑒於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\n院臺教字第一○四○○一八五七四\n號函核定之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」所\n稱之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，及\n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\n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\n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，並審酌兒\n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業涵蓋\n未滿十八歲之人，爰明定本法之青\n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。\n二、 復考量各部會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\n府於擬訂、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或計\n畫時，其適用之年齡範圍或有從十\n五歲至四十五歲等不同實際需求，\n為利政策推動，爰於但書明定得基\n於特定政策目的及性質，依法令調\n整青年之年齡範圍。\n三、 另但書所稱法令，包括法律、法規\n命令、行政規則、自治條例、自治\n規則等，併予敘明。","條文":"第二條 本法所稱青年，指十八歲以上三\n十五歲以下之國民。但其他法令另有規\n定者，從其規定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第一項明定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。\n二、 鑒於青年事務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，且現行實務上各\n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有推動與青年\n相關之政策及業務，爰明定第二項\n規定。\n三、 為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履行其\n職 務 時 ， 特 別 關 注 青 年 議 題 ， 例\n如，勞動部及經濟部於推動就業及\n創業相關業務時，應特別協助青年\n取得創業資金、進行職業訓練等，\n爰明定第三項。\n四、 為利共同推動青年事務，爰於第四\n項明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\n機關之權責分工。","條文":"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：在中央為教\n育部；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；在縣（市）為縣（市）政府。\n本法所定事項，涉及各目的事業主\n管機關職掌者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\n辦理。\n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\n事務，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、法規\n及計畫。\n第一項及第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\n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：\n一、 主管機關：青年權益保障之規\n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二、 勞動主管機關：青年就業促進、\n勞動權益、就業環境、協助青年\n取得專門職業資格與技術人員證\n照之規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三、 經濟主管機關：青年創新、創\n業、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、培\n訓課程、諮詢輔導及育成之規\n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四、 住宅主管機關：青年居住權益、\n公共社會住宅及購租屋協助之規\n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五、 衛生主管機關：青年心理衛生、\n健康促進、生育與醫療之規劃、\n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六、 警政主管機關：青年人身安全維\n護、防制詐騙、預防犯罪、暴力\n防治之規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七、 運動主管機關：青年運動之發\n展、教育、競技、產業、外交之\n規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八、 文化主管機關：青年文化參與、\n欣賞及創作之規劃、推動及監督\n等事項。\n九、 金融主管機關：青年金融商品、\n服務措施、金融素養及財務管理\n能力之規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\n項。十、 數位主管機關：青年數位素養、\n數位參與及數位產業發展之規\n劃、推動及監督等事項。\n十一、科技主管機關：青年新興與前\n瞻科技運用之規劃、推動及監督\n等事項。\n十二、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\n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鑒於涉及青年事務相關事項，有須\n由中央通盤考量、統合辦理或具全\n國一致性規範之必要，爰明定中央\n政府應落實之事項，俾供中央政府\n據以統籌、規劃、協調及推動各項\n青年發展措施。\n二、 另因針對青年發展相關經費，係由\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職權編\n列，例如，青年創業貸款、青年購\n屋貸款、青年租金補貼等，爰於第\n三款明定中央政府應就不同事項之\n青年發展經費進行分配及補助，併\n予敘明。","條文":"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\n事務之事項：\n一、 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、法規與計\n畫之規劃、制（訂）定、宣導及\n執行。\n二、 對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執行青\n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。\n三、 中央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\n補助。\n四、 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\n及督導。"},{"說明":"考量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，青年事務亦有\n需因地制宜而歸屬地方權限者，爰明定直\n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應落實涉及青年事務\n之事項，俾供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據以\n規劃、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。","條文":"第五條 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應落實下\n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：\n一、 直轄市、縣（市）青年發展政策、\n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、制（訂）\n定、宣導及執行。\n二、 中央青年發展政策、法規及方案\n之執行。\n三、 直轄市、縣（市）青年發展相關\n經費之分配及補助。\n四、 其他直轄市、縣（市）青年發展\n事項之策劃及督導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推動「青年主流化」，政府於制定\n相關政策、法規及計畫時，應納入\n以青年為主體之觀點通盤思考，並\n考 量 青 年 族 群 作 為 該 等 領 域 之 政\n策、法規及計畫之利害關係人，為\n使其制定更為周詳，並提升青年賦能與當責及公民參與之主動性，爰\n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\n政府相關政策、法規及計畫形成之\n管道，期使政策、法規、計畫形成\n過程更為公正及透明，確保青年族\n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，並獲得政\n府重視。\n二、 為 使 青 年 能 真 正 參 與 青 年 相 關 政\n策、法規及計畫之擬訂過程，提供\n適切之意見，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\n流於形式，爰於第二項明定青年代\n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，並對於所\n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。","條文":"第六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、法規及計畫\n時，應鼓勵青年參與，建立青年參與機\n制，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。\n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，應考量其\n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呼應聯合國西元二○三○年永續\n發展議程文件，期盼至西元二○三\n○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，實現\n尊嚴、公正、包容之和平社會，守\n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，以確\n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\n活，爰為第一項規定。\n二、 青年係推動社會進步、國家發展之關\n鍵動力，為促進世代共榮，達成臺灣\n永續發展目標，政府於推動社會發展\n時，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\n展之機會及福祉，爰為第二項規定。\n三、 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，及\n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，爰為\n第三項規定。","條文":"第七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，保障青年\n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。\n政府推動社會發展，應建立不減損\n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，共同促\n進性別平等、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。\n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、參與能源及\n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，共同實現淨零碳\n排願景。"},{"說明":"一、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\n皆有受教育之權利，應廣為設立技\n術與職業教育，高等教育應平等開\n放之精神，爰於本條前段明定青年\n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，政府應採取\n具體措施落實其保障。\n二、 鑒於教育應謀求人格及人格尊嚴意\n識之充分發展，且青年應變世界變\n化更為多元、迅速，故政府應致力\n於提供多元學習管道，協助青年生","條文":"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，落實保障\n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，並致力\n建構多元學習環境，擴展學習場域，協\n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，提升青年韌性、\n學習力及創造力。"},{"說明":"","條文":"第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\n就業及職涯發展，培養工作核心素養，\n提供適性職業訓練，提升勞動條件，改\n善就業環境，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\n善職場。"},{"說明":"","條文":"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\n創新及創業，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\n境，提供創業資源，建立創業生態系。"},{"說明":"","條文":"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\n統，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\n新，獎勵青年返留鄉，並提供必要之協\n助、輔導及服務。"},{"說明":"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\n屬之健康、福利所需生活水準，包\n括食物、衣著、住房、醫療及必要\n之社會服務；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\n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規\n定：「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\n單 位 ， 應 受 社 會 及 國 家 之 保\n護。」，爰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訂定\n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服務等家\n庭政策，並建立相關支持系統。\n二、 鑒於青年育有子女者，更有獲得家\n庭生活環境之需要，政府應積極採\n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、租金補貼或\n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，爰明定\n第二項規定。","條文":"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\n政策，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\n境、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\n統。\n青年育有子女者，政府應積極採取\n提供獎勵、補貼、貸款協助等措施，協\n助其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落實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\n約第十二條：「本公約締約國確認\n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\n之身體與精神健康。……」，並呼應\n聯合國「促進健康生活與福祉」、\n「消弭不平等現象」永續發展之目\n標及世界衛生組織（WHO）「心理健\n康是普世人權」的理念，以強化、\n促進心理健康，行政院已核定「全\n民心理健康韌性計畫」，全面提升\n國民心理健康。考量身心健康係生\n存之根本，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應\n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\n品質之政策，並關注預防毒品與藥\n物濫用等重要議題，保障其身心及\n生活均衡發展，與社會正向互動，\n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中\n之多元風險及衝擊。\n二、 又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，強調\n政府對情緒教育、生命教育及情感\n教育之重視，爰為第二項規定。","條文":"第十三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\n年身心健康、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，增\n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。\n政府應積極協調學校、機構、法人\n或團體，開設社會情緒教育、情感教育\n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。"},{"說明":"為消除不平等觀念，營造暴力零容忍、包\n容多元性之社會，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、逐夢，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，發展友\n善平權環境，爰為本條規定。","條文":"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\n權環境，維護青年人身安全，禁止暴力、消除歧視、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。 "},{"說明":"為提升青年健康力，爰於本條明定政府\n應訂定政策，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\n休閒環境，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\n展，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。","條文":"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，提供青年健\n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，促進青年參與\n運動及技能發展，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\n機會。"},{"說明":"一、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\n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\n人人享有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，及\n欣賞藝術之權利。\n二、 文化權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\n之培養，爰於本條明定政府應保障\n青年享有藝文教育、參與各項文化\n藝術活動之機會，並支持青年從事\n文化藝術工作，開展多元性與創造\n性之文化藝術生活，以促進在地文\n化發展，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。","條文":"第十六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\n育、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，並\n支持青年近用、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\n作與活動，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\n化藝術生活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鑒於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\n及安定生活，並提高經濟可及性，\n其 不 僅 為 青 年 經 濟 自 由 之 基 本 條\n件，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\n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，\n爰為第一項規定。\n二、 考 量 高 齡 化 、 少 子 女 化 之 社 會 趨\n勢，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\n責任，為減輕負有扶養老人或養育\n子女義務之青年負擔，爰於第二項\n明定，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福祉照顧\n及支援服務，以減輕其身心壓力。","條文":"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，支持青年達\n成經濟獨立，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\n予保障及協助。\n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\n援服務，以協助青年有扶養老人或養育\n子女之負擔者，減輕其身心壓力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，爰於第\n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\n為 青 年 規 劃 適合 之 金融 商 品 或 服\n務，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\n務管理運用；培養金融素養，加強\n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。\n二、 為因應近年社會議題，加強青年之\n金融風險抵抗力，防範金融詐騙，\n爰為第二項規定，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，以降低青年遭受\n詐騙風險，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\n協助。","條文":"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\n養政策，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\n能力，並鼓勵、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\n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。\n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，加強青\n年防制詐騙知能，降低青年被詐騙風\n險，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。"},{"說明":"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，政府應積極培育\n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，並提供公共參\n與之機會，促進青年社會關懷，賦予青年\n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，爰為本條規\n定。","條文":"第十九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\n與，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，並\n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，內化社會\n關懷意識，深化民主素養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\n及團體之發展，以及支持辦理以青\n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\n活動，促進青年社會參與，爰為第\n一項規定。\n二、 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\n定，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\n會責任，支持青年相關政策，以創\n造永續發展之社會，爰為第二項規\n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\n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，或支持辦理\n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\n體之活動，並制定相關獎勵、補助、空\n間資源及培力計畫。\n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\n社會責任，共同推動青年政策。"},{"說明":"為積極推動青年參加國際事務，拓展青年\n國際視野，提升國際參與力及競爭力，善\n盡全球公民責任，同時鼓勵青年開拓國際\n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，強化青年國際事務\n知能，培養與國際交往之能力，朝全球化\n發展。爰於本條規定，政府應對青年參與\n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，並給予經濟上、\n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\n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，強化青年國際\n事務與跨文化知能，並對青年參與國際\n交流給予經濟、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\n助。"},{"說明":"一、 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，為保\n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\n會及權益，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，\n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，提升數\n位素養，並藉由青年力量發展數位\n經濟、產業等領域之人才，爰為第\n一項規定。\n二、 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，能\n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\n求，增進社會福祉，爰為第二項規\n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\n會環境，防治數位暴力，支持青年積極\n參與數位社會，提升數位素養、培育數\n位領域人才。\n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\n技機會，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，以\n創造社會福祉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事務相關政策、法規、計畫及各項工作，\n爰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\n展需求，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。\n二、 考量青年事務往往分屬或涉及不同\n機關或單位之權責，為期有效推動\n青年事務，青年事務行政體系包括\n青年事務機關或單位，及協調、統\n合辦理涉及青年事務之其他機關或\n單位，共同推動青年事務，爰為本\n條規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 需求，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，有效推\n動青年政策、法規及計畫。"},{"說明":"一、 為保障推動青年事務之預算充裕，\n爰於第一項明定，各級政府應寬列\n青年發展經費，持續充實青年發展\n所需預算，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\n境之青年，優先提供就學、生活、\n就業、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。\n二、 為鼓勵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積極\n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\n之政策方向，爰為第二項規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\n經費。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，\n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，並提供相關優\n惠或減免措施。\n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\n或補助直轄市、縣（市）政府，以推動\n青年事務發展。"},{"說明":"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\n指導原則，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、\n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，每四年擬訂青年\n政策白皮書，爰為本條之規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\n發展方向、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，每四\n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，報請行政院核\n定，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，並\n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\n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，為完善\n基礎資訊，須仰賴精確之研究、調\n查及統計資料，爰於第一項明定政\n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（構）、\n學校、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\n況及其他相關事項，進行研究、調\n查、統計及分析。\n二、 為提供青年政策擬訂、政策評量指\n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，爰\n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\n青 年 研 究 資 料， 依 法規 蒐 集 、 處\n理、保存、公開及提供資訊。","條文":"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\n關（構）、學校、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\n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，進行研究、調\n查、統計及分析。\n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\n青年政策制定、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\n術研究發展之參考，得依法規蒐集、處\n理、保存、公開及提供青年資訊。"},{"說明":"一、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，\n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\n資源，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\n目標，建立督導機制，爰於第一項\n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、協\n調等事項，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\n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，並\n邀集學者專家、相關部會首長及青\n年代表共同參與、討論。\n二、 另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，直轄市政\n府、縣（市）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\n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，爰\n為第二項規定。\n三、 為落實青年參與，爰於第三項規定\n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\n分之一。\n四、 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\n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，地方政\n府日益重視青年事務，並聆聽青年\n意見，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，全國\n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\n織 。 為 鼓 勵 青年 參 與政 策 制 定 過\n程，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\n道，爰為第四項規定。","條文":"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\n展 會 報 ，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召集學者專\n家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\n代表組成，審議、協調、推動及督導本\n法相關事務。\n直轄市政府、縣（市）政府應設置\n青年事務發展會報，由直轄市政府、\n縣（市）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、相關\n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，協調及督導\n本法執行情形。\n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\n之二分之一。\n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，蒐\n集及反映青年意見，並針對青年關注之\n公共政策，提供策進建言。"},{"說明":"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。","條文":"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"}]}]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