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total":5,"policies":[{"policy_uid":"664e8e3f-5277-4f5a-b9d8-b1e388ffb19b","標題":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：預告修正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第五條之一、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22-05-19","截止日期":"2022-07-17","主協辦單位":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","法律編號":["0260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","說明":"一、本條新增。\n二、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\n十四條第一項：「主\n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\n業 人 員 ， 應 訂 定 計\n畫 ， 致 力 促 進 其 就\n業；必要時，得發給\n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\n金：…。」及臺北市\n政府所訂「臺北市特\n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\n業補助辦法」，為促\n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\n業，增訂得發給就業\n相關津貼之規定。\n三、至津貼申請相關事項\n之辦法，由輔導會定\n之，爰增訂第二項。","修正":"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\n進 退 除 役 官 兵 穩 定 就\n業，得發給相關津貼。\n前項津貼之申請資\n格、項目、金額、期間\n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\n法，由輔導會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\n有下列情形之一，停止\n本條例規定之權益：\n一、判處徒刑在執行中\n者。\n二、正通緝中者。\n三、迭次違犯指導管理\n辦法，情節重大屢\n誡不悛者。\n凡 因 犯 內 亂 、 外\n患 、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\n罪、殺人罪經判處徒刑\n或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\n法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\n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\n領 受 月 退 休 金 、 退 伍\n金、退休俸或贍養金權\n利之事由者，永遠停止\n其權益。","說明":"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\n二、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\n遣撫卹法於一百零六\n年 八 月 九 日 制 定 公\n布，將原公務人員退\n休法所定永遠喪失領\n受月退休金權利之事\n由納入規範，且涵蓋\n範圍更廣，公務人員\n退休法並於一百零七\n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廢\n止，爰配合修正第二\n項。\n三、另為避免列舉因喪失\n領受月退休金、退伍\n金、退休俸或贍養金\n權利之法律依據，有\n所變更或新增(如國家\n安全法第五條之二)，\n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\n修正，爰參考公務人\n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\n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\n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\n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規\n定，於第二項新增概\n括規定。","修正":"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\n有下列情形之一，停止\n本條例規定之權益：\n一、判處徒刑在執行中\n者。\n二、正通緝中者。\n三、迭次違犯指導管理\n辦法，情節重大屢\n誡不悛者。\n凡 因 犯 內 亂 、 外\n患 、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\n罪、殺人罪經判處徒刑\n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、陸海空軍軍\n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他法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\n月退休金、退伍金、退\n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\n由 者 ， 永 遠 停 止 其 權\n益。"}]},{"policy_uid":"5192bc9c-87b9-4daa-8e13-7602b3c73462","標題":"預告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21-04-13","截止日期":"2021-06-11","主協辦單位":"就養養護處","法律編號":["0260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"]},{"policy_uid":"ae6fb5c5-8964-425a-a7fc-4b2e41df46ca","標題":"預告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第十六條修正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19-07-29","截止日期":"2019-08-12","主協辦單位":"就養養護處","法律編號":["0260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\n礙或年老，無工作能力者，\n應專設機構，採全部供給制\n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；其\n就養標準，由輔導會擬訂，\n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\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\n之身心障礙人員，輔導會應\n酌予身心障礙重建。\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\n發給之就養給付，不得作為\n扣押、抵銷、供擔保或強制\n執行之標的。但溢領或誤領\n部分之就養給付，輔導會得\n自 其 發 給 之 就 養 給 付 中 扣\n抵。","說明":"一、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\n之輔導條例第十六條，新\n增第三項，認為就養給付\n係為社會福利給付，具有\n社會安全制度性質，該給\n付之請領，不應因其他債\n權執行而影響榮民生活；\n並與其他社福、保險給付\n具有一致性，從而落實榮\n民權益保障並賦予該給付\n正當之法源依據。惟實務\n上仍有可能出現就養給付\n匯入領受人存款帳戶後，\n成為金融機構行使抵銷權\n或強制執行標的之情形。\n二、為避免全部供給制安置就\n養之退除役官兵所領取就\n養給付，經匯入其存款帳\n戶後，遭扣押、抵銷、供\n擔保或強制執行，而無法\n落實第三項保障退除役官\n兵權益之立法目的，爰參\n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\n之二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\n障法第十七條、國民年金\n法第五十五條、特殊境遇\n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\n一、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\n行條例第四條之一及勞工\n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等規\n定，增列第四項，明定就\n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\n構開立專戶，專供存入就\n養給付之用，不得作為其\n他用途，專戶內存款不得\n作為扣押、抵銷、供擔保\n或強制執行之標的，俾保\n障就養退除役官兵基本經\n濟安全。","修正":"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\n礙或年老，無工作能力者，\n應專設機構，採全部供給制\n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；其\n就養標準，由輔導會擬訂，\n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\n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\n之身心障礙人員，輔導會應\n酌予身心障礙重建。\n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\n發給之就養給付，不得作為\n扣押、抵銷、供擔保或強制\n執行之標的。但溢領或誤領\n部分之就養給付，輔導會得\n自其發 給之就 養給付 中扣\n抵。\n就養給付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，專供存入就養給付之用。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、抵銷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"}]},{"policy_uid":"d823b4e3-82c6-4fda-9cfd-072c608ae246","標題":"預告修正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部分條文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19-04-02","截止日期":"2019-06-01","主協辦單位":"綜合規劃處","法律編號":["0260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\n就業，由輔導會創設附屬\n事業機構，或分別介紹於\n各機關學校社團等機構予\n以安置。","說明":"一、現行條文第一項「介紹」\n修正為「推介」，「社團」\n修正為「團體」。\n二、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\n( 以 下 簡 稱 暫 行 條 例 )\n第十一條第二項：「民營\n事業機構、團體及私立\n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\n軍人，辦理績效優良者，\n政府應予以獎勵。」、第\n三項：「輔導會以外之職\n業訓練機構，輔導參加\n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\n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\n者，政府應予以獎勵。」、\n第四項：「前三項所列補\n助與獎勵之資格、項目、\n金額、期程及其他相關\n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會\n定之。」、第十三條及第\n十四條規定，為增加退\n除役官兵之就業機會，\n參 酌 本 條 例 之 立 法 體\n例，爰於第二項增訂民\n營事業機構、團體及私\n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\n就業輔導工作，辦理績\n效優良者，輔導會得予\n以獎勵。\n三、至輔導就業、獎勵相關事\n項之辦法，由輔導會定\n之，爰增訂第三項。","修正":"第五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\n就業，由輔導會創設附屬\n事業機構，或分別推介至\n各機關、學校及團體等機\n構予以安置。\n民營事業機構、團體\n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\n兵就業輔導工作，辦理績\n效優良者，輔導會得予以\n獎勵。\n前二項之資格、項目、\n方式、獎勵條件及其他應\n遵行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\n會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","說明":"一、本條新增。\n二、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十\n四條第一項：「主管機關\n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，\n應訂定計畫，致力促進\n其就業；必要時，得發給\n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\n金：…。」及臺北市政府\n所訂「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\n法」，為促進退除役官兵\n穩定就業，增訂得發給\n就業相關津貼或補助金\n之規定。\n三、至津貼相關事項之辦法，\n由輔導會定之，爰增訂\n第二項。","修正":"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進\n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，得\n發給相關津貼。\n前項津貼之資格、項\n目、金額、期程及其他應遵\n行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會\n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\n兵就業，所需舉辦之小本\n貸款，得由輔導會分別洽\n請公營金融機構低利貸放\n之。","說明":"一、勞動部、經濟部等主管機\n關已訂有相關低利創業\n貸款，退除役官兵亦可\n適用，為避免政府資源\n重複使用，爰刪除舉辦\n小本貸款及洽請金融機\n構低利貸放等規定。\n二、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\n一項第一款：「志願役退\n除 役 軍 人 享 有 下 列 措\n施：一、對創業者，輔導\n會 得 予 創 業 輔 導 及 補\n助。」、同條第四項、第\n十 三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規\n定，爰於第一項增訂對\n創業之退除役官兵，輔\n導會得提供創業輔導及\n創業貸款利息補貼。\n三、至創業輔導、創業貸款利\n息 補 貼 相 關 事 項 之 辦\n法，由輔導會定之，爰增\n訂第二項。","修正":"第十一條 為輔導退除役官\n兵創業，輔導會得提供創\n業輔導及創業貸款之利息\n補貼。\n前項創業輔導及創業\n貸款之利息補貼，其資格、\n項目、金額、期程及其他應\n遵行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\n會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\n役官兵適合就業需要，得\n舉辦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\n機關、學校及公私企業代\n為訓練。","說明":"一、募兵制實施後，退除役官\n兵人數增加，輔導會職\n訓能量不足，且開辦職\n類班別受限，無法全面\n滿足退除役官兵參訓需\n求，為提升就業競爭力，\n依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\n一項第三款規定：「志願\n役退除役軍人享有下列\n措施：三、參加輔導會或\n其委託辦理訓練班別以\n外公告之職業訓練，得\n予補助。」、同條第四項、\n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\n定，爰增訂第二項，退除役官兵參加輔導會公告\n之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\n機關、政府捐助成立之\n財 團 法 人 及 經 勞 動 部\n「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\n統(TTQS)」評核通過之\n民間訓練機構所辦訓練\n課程，輔導會得予補助，\n以 鼓 勵 退 除 役 官 兵 參\n訓，養成專業技能，使能\n順利就業。\n二、至補助相關事項之辦法，\n由輔導會定之，爰增訂\n第三項。","修正":"第十三條 輔導會為使退除役\n官兵適合就業需要，得舉辦\n各種訓練或委託有關機關、\n學校及公私企業代為訓練。\n退除役官兵參加 輔導\n會公告之職業訓練班，得予\n補助。\n前項補助之資格、項\n目、金額、期程及其他應遵\n行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會定\n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十四條 退除役官兵患病\n或負傷者，應由輔導會所\n設榮民醫院免費或減費治\n療之。","說明":"一、現行第一項所定「應由輔\n導會所設榮民醫院免費\n或減費治療」，易誤解為\n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\n「僅得」至輔導會所屬\n醫療機構就醫，爰刪除\n「應」之文字，並將「榮\n民醫院」，修正為「榮民\n醫療機構」。\n二、考量退除役官兵至非屬\n榮民醫療機構就醫時，\n輔導會得予補助所需費\n用，爰增列第一項後段，\n以符實需。\n三、為明確補助退除役官兵\n之申請資格、條件、補助\n範圍、金額、項目、作業\n方式、查驗規定及其他\n相關事項之辦理依據，\n爰於第二項明定相關事\n項之辦法，由輔導會定\n之。","修正":"第十四條 退除役官兵患病\n或負傷者，由輔導會所設\n榮民醫療機構免費或減費\n治療之。至非屬榮民醫療\n機構就醫所需費用，輔導\n會得予補助。\n前項申請資格、條件、\n補助範圍、金額、項目、作\n業方式、查驗規定及其他\n相關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\n會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\n所需學雜費，除依規定免\n繳者外，由輔導會補助之，\n成績優異者，得予獎勵；其\n補助及獎勵辦法，由輔導\n會擬訂，報請行政院核定\n之。","說明":"一、為提升退除役官兵專業\n學能及就業競爭力，協\n助退除役官兵順利完成\n學業，除補助就學所需\n學雜費、成績優異者得\n予獎勵外，依暫行條例\n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\n款：「志願役退除役軍人\n享有下列措施：二、申請輔導會就學補助者，就\n學期間為中低（低）收入\n戶 得 發 給 就 學 生 活 津\n貼。」、同條第四項、第\n十 三 條 及 第 十 四 條 規\n定，爰於第一項增訂退\n除役官兵為中低(低)收\n入戶得發給就學生活津\n貼，以減輕就學之退除\n役官兵生活負擔，使能\n專心向學。\n二、至補助、獎勵與發給就學\n生活津貼之資格、項目、\n金額、期程及相關事項\n之辦法由輔導會定之，\n爰增訂第二項，並刪除\n第一項後段文字。","修正":"第十九條 退除役官兵就學\n所需學雜費，除依規定免\n繳者外，由輔導會補助之，\n其為中低(低)收入戶得發\n給就學生活津貼；成績優\n異者，得予獎勵。\n前項補助、發給就學\n生活津貼與獎勵之資格、\n項目、金額、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\n會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","說明":"一、本條新增。\n二、依暫行條例第五條：「志\n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\n領退休俸、贍養金及生\n活補助費人員之家屬住\n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\n得予優待；其申請、審核\n程序、範圍及其他應遵\n行事項之辦法，由國軍\n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\n（以下簡稱輔導會）會\n同經濟部定之」，係配合\n推動募兵制，增加募兵\n誘因，鼓勵長留久用，提\n升國防戰力，對於長期\n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，\n由政府提供其眷屬妥適\n照顧。\n三、鑒於現行實務之水電優\n待以一個供水(電)戶為\n限，且以退除役官兵之\n眷屬(配偶、父母或未婚\n子女)為適用對象，以致\n於退除役官兵有喪偶且\n無家屬、離婚有成年子\n女或單身等情形時，即\n無水電優待，爰參照暫\n行條例第五條之立法體例 ， 於 維 持 一 個 供 水\n(電)戶之前提下，將退\n除役官兵本身納入適用\n對象，以符合實需。","修正":"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\n兵符合支領退休俸、贍養\n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\n眷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\n電得予優待；其申請、審核\n程序、範圍及其他應遵行\n事項之辦法，由輔導會會\n同經濟部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\n則，由輔導會定之。\n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\n施辦法，由輔導會及有關\n機關分別擬訂，報請行政\n院核定。","說明":"一、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\n二十四日院臺綜字第一 0\n四 0 一二四七五三號函修\n正「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權\n責劃分表(共同事項)」，除\n有上表所列應報院核定事\n項外，各機關應持續適時\n檢討現行法規報院核定之\n需要性。\n二、經檢視本條例如有需報行\n政院核定之辦法，已於相\n關條文明定，本條第二項\n末段有關報請行政院核定\n之通則性規定，已不符實\n需，爰予刪除。","修正":"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細\n則，由輔導會定之。\n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\n施辦法，除本條例另有規\n定外，由輔導會及有關機\n關分別定之。"}]},{"policy_uid":"f61ab42a-73e3-4a71-a57d-2dc54c627702","標題":"預告修正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第二十七條之一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17-02-06","截止日期":"2017-04-06","主協辦單位":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","法律編號":["0260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","說明":"一、本條新增。\n二、現行退除役官兵支領退\n休俸、生活補助費及贍\n養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\n費，係比照現職軍公教\n人員，依據全國軍公教\n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\n九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辦\n理。考量該項補助有助\n於增加募兵誘因，鼓勵\n優 秀 國 軍 官 兵 長 留 久\n用，爰增訂本條。","修正":"第二十七條之一 退除役官\n兵符合支領退休俸、贍養\n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之子\n女 教 育 補 助 費 ， 得 予 補\n助；其申請、審核程序、\n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\n辦法，由輔導會擬訂，報\n請行政院核定之。"}]}]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