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error":false,"bill_article_nums":["第十條之一"],"lyapi_law_url":"https://ly.govapi.tw/v2//law/08128","lyapi_bill_url":"https://ly.govapi.tw/v2//bill/1101129070100100","policies":[{"policy_uid":"5e1b775c-4890-411f-a02f-e3d3ebd6b268","標題":"經濟部公告：預告修正「產業創新條例」第十條之一","發布日期":"2021-10-14","截止日期":"2021-10-21","主協辦單位":"經濟部產業發展署","法律編號":["08128"],"法律編號:str":["產業創新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\n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\n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，最\n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\n護、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\n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情\n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\n業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\n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\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\n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\n慧機械，或自一百零八年\n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\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\n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\n訊系統之相關全新硬體、\n軟體、技術或技術服務，\n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\n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\n百萬元以上、十億元以下\n之範圍，得選擇以下列方\n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\n業所得稅額，一經擇定不\n得變更。其各年度投資抵\n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\n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\n百分之三十為限：\n一、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\n限度內，抵減當年度\n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\n稅額。\n二、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\n限度內，自當年度起\n三 年 內 抵 減 各 年 度\n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\n稅額。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\n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\n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\n資抵減時，其當年度合計\n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\n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\n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。但\n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\n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\n金額不受限制者，不在此\n限。\n第 一 項 所 稱 智 慧 機\n械，指運用巨量資料、人\n工智慧、物聯網、機器人、\n精實管理、數位化管理、\n虛實整合、積層製造或感\n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，並\n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、故\n障預測、精度補償、自動\n參數設定、自動控制、自\n動排程、應用服務軟體、\n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\n智慧化功能者。\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\n行動通訊系統，指運用符\n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\n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\n通訊、大量天線陣列、網\n路切片、網路虛擬化、軟\n體定義網路、邊緣運算等\n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\n元素、設備(含測試所需)\n或垂直應用系統，以提升\n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\n者。\n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\n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\n抵減，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，經各中央目\n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\n准，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\n申請一次為限。\n前 五 項 智 慧 機 械 或\n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\n資抵減之適用範圍、具一\n定效益之投資計畫、申請\n期限、申請程序、核定機\n關、抵減率、當年度合計\n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\n他相關事項之辦法，由中\n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\n定之。","說明":"一、為加速產業完成智慧升\n級轉型，本條文原定位\n為短期經濟點火措施，\n智 慧 機 械投 資 抵減 將\n於今年底落日，第五代\n行 動 通 訊 (5th\ngeneration mobile\nnetworks ; 5G) 系 統 將\n於明年底落日，然而美\n中 貿 易 戰及 疫 情相 繼\n爆發，導致全球經濟低\n迷不振，企業營收及獲\n利衰退，延宕智慧機械\n投資腳步，原訂三年之\n適 用 年 限尚 不 足供 企\n業落實投資規劃，實有\n展 延 三 年之 必 要 ； 同\n時，政府仍持續規劃於\n一 百 十 三年 釋 出第 二\n階 段 第 五代 行 動通 訊\n(5G)系統商用頻譜，國\n內 產 業 近年 除 依市 場\n需 求 發 展第 五 代行 動\n通訊(5G)系統中、低頻\n段系統設備外，也開始\n對具前瞻、挑戰門檻之\n高 頻 毫 米波 頻 段技 術\n進 行 起 步研 發 與商 品\n化實證能力，第五代行\n動 通 訊 (5G) 系 統 開 放\n網路架構技術(O-RAN)\n尚處於技術發展階段，\n亟 需 政 府實 證 場域 與\n政策引導；另呼應蔡總\n統提出「資安即國安」\n戰略，強調資通安全亦為 臺 灣 產業 發 展必 須\n把握之關鍵領域，應儘\n速 完 備 國內 產 業資 安\n聯防體系，以確保我國\n產 業 在 國際 供 應鏈 上\n取得客戶信賴，並能因\n應 國 際 日益 嚴 重之 資\n安攻擊與威脅。爰於第\n一 項 序 文 修 正 展延 智\n慧 機 械 及第 五 代行 動\n通 訊 (5G) 系 統 之 適 用\n年限至一百十三年，並\n增 訂 資 通安 全 產品 或\n服務投資抵減，明定其\n三 年 短 期 適 用 年限 自\n一 百 十 一年 起 至一 百\n十三年止，與智慧機械\n及 第 五 代 行 動 通 訊\n(5G)系統一同落日，以\n鼓 勵 產 業加 速 或提 前\n導入資安產品或服務，\n於 短 期 內提 升 國家 整\n體資安防護能力。\n二、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\n正。\n三、增訂第五項，所稱資通\n安全產品或服務，係包\n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\n硬體、軟體、技術或技\n術服務（如防毒、防駭、\n防惡意程式、身分識別、\n存取權限管理等）、網路\n安全維護硬體、軟體、\n技術或技術服務（如防\n火牆、入侵偵測系統、\n整合式威脅管理系統、\n物聯網加密模組、工業\n控制系統資安等）及資料 與 雲 端 安 全 維 護 硬\n體、軟體、技術或技術\n服務（如電子郵件安全、\n內 容 過 濾 、 資 料 加 密\n等），及跨終端、網路、\n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\n務（如資安監控服務、\n資安事件通報服務、攻\n擊事件應變處理服務、\n滲透測試、弱點掃描、\n攻防演練等），以防止資\n通 系 統 或 資 訊 遭 受 侵\n害，確保其機密性、完\n整性及可用性。\n四、現行條文第五項及第六\n項 移 列 第六 項 及第 七\n項，第七項酌作文字修\n正，並明定前六項投資\n抵減相關事項，授權由\n中 央 主 管機 關 會同 財\n政部以辦法定之。","修正":"第十條之一 為優化產業\n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\n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，最\n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\n護、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\n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情\n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\n業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\n年一月一日 起至一百十\n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\n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\n智慧機械或投資於導入\n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，或\n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\n起至一百十 三年十二月\n三十一日止 投資於資通\n安全產品或服務 之相關\n全新硬體、軟體、技術或\n技術服務，其支出金額在\n同一課稅年度內 合計 達\n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、十\n億元以下之範圍，得選擇\n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\n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，一\n經擇定不得變更。其各年\n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\n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\n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\n限：\n一、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\n限度內，抵減當年度\n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\n稅額。\n二、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\n限度內，自當年度起\n三 年 內 抵 減 各 年 度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\n稅額。\n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\n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\n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\n資抵減時，其當年度合計\n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\n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\n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。但\n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\n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\n金額不受限制者，不在此\n限。\n第 一 項 所 稱 智 慧 機\n械，指運用巨量資料、人\n工智慧、物聯網、機器人、\n精實管理、數位化管理、\n虛實整合、積層製造或感\n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，並\n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、故\n障預測、精度補償、自動\n參數設定、自動控制、自\n動排程、應用服務軟體、\n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\n智慧化功能者。\n第一項所稱第五代\n行動通訊系統，指運用符\n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\n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\n通訊、大量天線陣列、網\n路切片、網路虛擬化、軟\n體定義網路、邊緣運算等\n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\n元素、設備(含測試所需)\n或垂直應用系統，以提升\n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\n者。\n第 一 項 所 稱 資 通 安全產品或服務，指運用於\n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、網\n路安全維護、資料與雲端\n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、軟\n體、技術或技術服務，以\n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\n受未經授權之存取、使\n用、控制、洩漏、破壞、\n竄改、銷毀或其他侵害，\n確保其機密性、完整性及\n可用性。\n公 司 或 有 限 合 夥 事\n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\n抵減，應提出具一定效益\n之投資計畫，經各中央目\n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\n准，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\n申請一次為限。\n前六項智慧機械、第\n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\n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\n抵減之適用範圍、具一定\n效益之投資計畫、申請期\n限、申請程序、核定機關、\n抵減率、當年度合計得抵\n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\n關事項之辦法，由中央主\n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。"}]}]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