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error":false,"bill_article_nums":["第五條之一","第三十二條"],"lyapi_law_url":"https://ly.govapi.tw/v2//law/02601","lyapi_bill_url":"https://ly.govapi.tw/v2//bill/201103109050000","policies":[{"policy_uid":"664e8e3f-5277-4f5a-b9d8-b1e388ffb19b","標題":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告：預告修正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」第五條之一、第三十二條條文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22-05-19","截止日期":"2022-07-17","主協辦單位":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","法律編號":["02601"],"法律編號:str":["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","說明":"一、本條新增。\n二、參考就業服務法第二\n十四條第一項：「主\n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\n業 人 員 ， 應 訂 定 計\n畫 ， 致 力 促 進 其 就\n業；必要時，得發給\n相 關 津 貼 或 補 助\n金：…。」及臺北市\n政府所訂「臺北市特\n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\n業補助辦法」，為促\n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\n業，增訂得發給就業\n相關津貼之規定。\n三、至津貼申請相關事項\n之辦法，由輔導會定\n之，爰增訂第二項。","修正":"第五條之一 輔導會為促\n進 退 除 役 官 兵 穩 定 就\n業，得發給相關津貼。\n前項津貼之申請資\n格、項目、金額、期間\n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\n法，由輔導會定之。"},{"現行法":"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\n有下列情形之一，停止\n本條例規定之權益：\n一、判處徒刑在執行中\n者。\n二、正通緝中者。\n三、迭次違犯指導管理\n辦法，情節重大屢\n誡不悛者。\n凡 因 犯 內 亂 、 外\n患 、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\n罪、殺人罪經判處徒刑\n或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退 休\n法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\n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\n領 受 月 退 休 金 、 退 伍\n金、退休俸或贍養金權\n利之事由者，永遠停止\n其權益。","說明":"一、第一項未修正。\n二、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\n遣撫卹法於一百零六\n年 八 月 九 日 制 定 公\n布，將原公務人員退\n休法所定永遠喪失領\n受月退休金權利之事\n由納入規範，且涵蓋\n範圍更廣，公務人員\n退休法並於一百零七\n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廢\n止，爰配合修正第二\n項。\n三、另為避免列舉因喪失\n領受月退休金、退伍\n金、退休俸或贍養金\n權利之法律依據，有\n所變更或新增(如國家\n安全法第五條之二)，\n本條例未能及時配合\n修正，爰參考公務人\n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\n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\n官服役條例第四十條\n第 一 項 第 六 款 之 規\n定，於第二項新增概\n括規定。","修正":"第三十二條 退除役官兵\n有下列情形之一，停止\n本條例規定之權益：\n一、判處徒刑在執行中\n者。\n二、正通緝中者。\n三、迭次違犯指導管理\n辦法，情節重大屢\n誡不悛者。\n凡 因 犯 內 亂 、 外\n患 、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\n罪、殺人罪經判處徒刑\n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、陸海空軍軍\n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其他法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\n月退休金、退伍金、退\n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\n由 者 ， 永 遠 停 止 其 權\n益。"}]}]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