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error":false,"bill_article_nums":["第三條","第二十八條"],"lyapi_law_url":"https://ly.govapi.tw/v2//law/02564","lyapi_bill_url":"https://ly.govapi.tw/v2//bill/201110177950001","policies":[{"policy_uid":"4c2feaea-5b91-40e5-b897-5af17c3bf533","標題":"衛生福利部公告：預告「藥事法」部分條文及「藥害救濟法」第三條修正草案","發布日期":"2024-12-20","截止日期":"2025-02-18","主協辦單位":"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","法律編號":["02564","02510"],"法律編號:str":["藥害救濟法","藥事法"],"對照表":[{"現行法":"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\n下：\n一、藥害：指因藥物不\n良反應致死亡、障\n礙或嚴重疾病。\n二、合法藥物：指領有\n主管機關核發藥物\n許可證，依法製造、\n輸 入 或 販 賣 之 藥\n物。\n三、正當使用：指依醫\n藥專業人員之指示\n或藥物標示而為藥\n物之使用。\n四、不良反應：指因使\n用藥物，對人體所\n產生之有害反應。\n五、障礙：指符合身心\n障礙者保護法令所\n定障礙類別、等級\n者。但不包括因心\n理因素所導致之情\n形。\n六、嚴重疾病：指主管\n機關參照全民健康\n保險重大傷病範圍\n及藥物不良反應通\n報規定所列嚴重不\n良 反 應 公 告 之 疾\n病。","說明":"配合藥事法修正草案第二\n十七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四\n十 八 條 之 二 第 一 項 第 二\n款，考量此類取得專案核\n准之藥品，亦為因應普遍\n性醫療需求事件，為保障\n民眾用藥權益，使民眾用\n藥後如發生藥害時能及時\n得到救濟，爰修正第二款\n「合法藥物」之定義，使因\n應具有藥品許可證藥品有\n不足供應情形、因應緊急\n或重大公共衛生情事之專\n案核准藥品，適用藥害救\n濟制度。","修正":"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\n下：\n一、藥害：指因藥物不\n良反應致死亡、障\n礙或嚴重疾病。\n二、合法藥物：指領有\n主管機關核發藥物\n許可證，或依藥事\n法第二十七條之三\n第一項、第四十八\n條之二第一項第二\n款取得專案核准，\n依法製造、輸入或\n販賣之藥物。\n三、正當使用：指依醫\n藥專業人員之指示\n或藥物標示而為藥\n物之使用。\n四、不良反應：指因使\n用藥物，對人體所\n產生之有害反應。\n五、障礙：指符合身心\n障礙者保護法令所\n定障礙類別、等級\n者。但不包括因心\n理因素所導致之情\n形。\n六、嚴重疾病：指主管\n機關參照全民健康\n保險重大傷病範圍\n及藥物不良反應通\n報規定所列嚴重不\n良 反 應 公 告 之 疾\n病。"}]}]}